(中山2008版)
稅 務 登 記 表
納 稅 人 名 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 山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制
稅務登記表
納稅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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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類別 |
單位納稅人稅務登記 □ 個體納稅人稅務登記 □
臨時稅務登記 □ 扣繳稅款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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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電子郵箱 |
財務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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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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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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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控股情況 |
國有絕對控股 □ 國有相對控股 □ 其他 □ |
實際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的納稅人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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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工商營業執照、執業證件、批準設立文件等列明的經營范圍不具體的納稅人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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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聲明:本表所填內容正確無誤,所提交的證件、資料及復印件真實有效,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簽名:
經辦人簽章:
(納稅人公章)
年 月 日 |
受理人簽章:
(稅務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
錄入人員簽章:
年 月 日 |
審核人員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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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說 明
一、本表適用于各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辦設立稅務登記時填用。
二、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類型:
1.單位(個體)納稅人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單位或個體)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臨時稅務登記:(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扣繳稅款登記。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三、“國有控股情況”指標口徑:
“國有絕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業;國有相對控股(含協議控制)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占的比例雖未大于50%,但相對大于企業中的其他經濟成分所占比例的企業(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于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由國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協議控制)。
四、本表以A4紙印制,一式二份。稅務機關留存一份,退回納稅人一份;
五、填寫本表請使用碳素或藍墨水的鋼筆、簽字筆。
中山市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應提供的資料和證件清單
登記類型
證件、資料清單 |
單位納稅人稅務登記 |
個體納稅人稅務登記 |
臨時稅務登記 |
扣繳稅款登記 |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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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個體工商戶可不提供,如需到銀行開設基本賬戶,并且已在技術監督管理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必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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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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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營、業務場所證明(如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租賃合同、租賃發票或預售房發票、宅基地使用證、產權人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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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可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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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復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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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總機構的國、地稅《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一份(分支機構納稅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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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關聯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一份(有關聯企業的納稅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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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經貿批文、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外資企業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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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包承租合同復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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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包承租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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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合同復印件一份(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境外企業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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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開戶銀行賬戶復印件一份,填妥《委托銀行(信社)劃轉地方稅費授權書》,經開戶銀行(信社)蓋章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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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投資者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如自然人身份證、戶口簿、護照;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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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需要報送的有關證件和資料全部需用A4紙復;納稅人提供的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或負責人簽名。
2、單位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證后,應填妥《委托銀行(信社)劃轉地方稅費授權書》,帶同稅務登記證件到開戶銀行(信社)蓋章確認,并在確認后交回第三聯到稅務機關補充稅務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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