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 號,以下簡稱《辦法》),指導各地做好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總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以下簡稱《檢查要點表》)和《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以下簡稱《結果記錄表》),現予印發,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檢查要點表》和《結果記錄表》的適用范圍 《檢查要點表》和《結果記錄表》作為《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配套實施表格,適用于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檢查要點表》中表1-1《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適用于對食品(不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表1-2《食品銷售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適用于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表1-3《餐飲服務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適用于對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檢查,表1-4《保健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適用于對保健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表2《結果記錄表》適用于對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各個環節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的記錄、判定及公布。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進行細化、補充。 二、關于《檢查要點表》和《結果記錄表》的使用 按照《辦法》的要求,《檢查要點表》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不同類型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檢查的表格,做出了統一規定。《檢查要點表》的告知頁,適用于各種類型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時應首先填寫告知頁的相關內容,記錄告知、申請回避等情況,并由被檢查單位、監督檢查人員簽字。 《檢查要點表》具體細化了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內容,設定了檢查的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并對每個檢查項目結果設置評價項。每一個檢查項目在對應的檢查操作手冊中做出了可操作性的描述。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參考檢查操作手冊的規定,對檢查內容逐項開展檢查,并對每一項結果進行評價,必要的檢查記錄信息應在“備注”欄中填寫。評價結果為“否”的,需要在“備注”欄注明原因;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可以在《檢查要點表》“其他需要記錄的問題”一欄進行記錄。按照《辦法》規定,每次日常監督檢查可以隨機抽取《檢查要點表》中的部分內容進行檢查,但每年開展的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覆蓋《檢查要點表》全部項目。 《結果記錄表》包括被檢查者的基本信息、檢查內容、檢查結果、被檢查者意見等內容。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綜合進行判定,確定檢查結果。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結果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關于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的判定 按照對《檢查要點表》的檢查情況,檢查中未發現問題的,檢查結果判定為符合;發現小于8項(含)一般項存在問題的,檢查結果判定為基本符合;發現大于8項一般項或1項(含)以上重點項存在問題的,檢查結果判定為不符合。但對餐飲服務的檢查結果判定,應當按表1-3規定執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相應處置措施應當在說明項進行描述,相應文書可使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規范的通知》(食藥監稽〔2014〕64號)所附執法文書。 四、關于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的處理 對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屬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責令其就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改正,提出整改要求。被檢查單位應當按期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可以跟蹤整改情況,并記錄整改結果。對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為不符合、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而未執行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五、關于加強宣傳培訓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一是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結合地方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實際,按照《檢查要點表》,盡快研究制定本省(區、市)的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指導一線監督檢查人員開展工作。二是選配食品生產經營監管骨干力量逐級開展培訓,通過對《辦法》《檢查要點表》《結果記錄表》《食品生產經營檢查操作手冊》等涉及的日常監督檢查有關檢查事項、程序要求、結果判定、處理措施、注意事項等進一步培訓,提升監管人員監督檢查水平。總局將舉辦省級日常監督檢查培訓班,培訓師資,提供培訓講義、光盤,供各地學習參考。三是各地要加強宣傳,高度重視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配備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及現場取證需要的溫度計、照相機等檢查工具、設備,推進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各項工作的落實。 附件:1.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