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眾多歐盟醫療器械制造商們開始為即將在年底成為歐盟一項新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IVDR)做準備。IVDR是由歐盟委員會擬議并經歐洲議會和理事會認可的法律,將從根本上改變CE標志的機制和歐盟監管IVD器械的方式。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新定義 那么作為醫療器械一部分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IVD)呢?一項新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IVDR)已經被提議用來取代現行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指令。該擬議法規可以在歐盟法規索引Eur-Lex上搜索并閱讀。在這次擴展的法規中,IVDR被定義為: 是指制造商預期用于體外檢查從人體提取的樣本,包括捐獻的血液及組織,單獨使用或組合使用的試劑、試劑產品、校準物品、控制材料、成套工具、儀器、器具、設備、軟件或系統,其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是提供以下信息: ·有關生理學或病理學狀態; ·有關先天性異常; ·有關健康狀況或疾病的易感性; ·確定安全性以及與可能接受治療者的相容性; ·預測治療效果或反應; ·明確或監控治療措施。 IVDR將如何影響器械的分類 IVDR將從根本上改變CE標志的機制。這個機制將決定哪些IVD能夠加貼CE標志。首先從一個基于風險的新分類機制開始,這種機制將“普通體外診斷試劑”這一分類替換為四種新的器械類別:A、B、C和D類(分別對應最低級風險到最高級風險)。B類到D類產品的技術文檔要經過公告機構的評估。技術文檔必須包括三種類型的臨床證據: 1.科學有效性:一個分析物與一種臨床疾病或生理狀態相關聯 2.分析性能:IVD器械正確檢測和測量分析物(檢測限(LOD)、定量限(LOQ)、準確度、精確度和可復制性)的能力 3.臨床性能:器械依據目標人群產生與預期用途特定的臨床疾病相關和與預期用戶(若適用)相關的結果的能力 新法規強調對供應鏈的格外監督,包括公告機構對關鍵供應商和分包商的突擊審核。此外,新法規規定了進口商、分銷商和授權代表的監管作用以及對他們的要求。進口商是指在歐盟范圍內建立,將第三國的器械投放在歐盟市場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分銷商是指除了供應鏈的制造商和進口商之外,使得器械在市場可獲得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某些情況下,進口商也可充當分銷商。 制造商必須為其產品投保責任保險;但是,進口商有責任驗證保險是否充分,否則進口商必須購買額外的保險。除了法定制造商,授權代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其組織內部的法規遵從工作。這個專人必須在IVD領域受到過適當的教育以及具有IVD領域的經驗。而且,他還必須對技術文檔負責,確保符合性聲明、性能評估和監測要求及時更新。 此外,新的IVDR對伴隨診斷作了特別的規定。其中最主要的一條要求是,由公告機構審核完技術文檔后必須向主管當局咨詢。我們預計在IVDR正式發表之后,有關伴隨診斷的具體指南也將發布。 最后,IVDR并不僅限于生產加貼CE標志的IVD試劑盒的制造商。如果你是一家位于美國經CLIA認證的實驗室,并且打算在歐盟銷售自建試劑,那么你需要作出一番努力,因為同樣的分類規則和符合性評估路徑也適用于實驗室自建試劑(LDTs)。此時很可能需要符合國際標準的全面質量體系的要求,并且你的設計文檔/技術文檔接受公告機構的審查。 IVDR法規的轉換 IVDR是由歐盟委員會擬議并經歐洲議會和理事會認可的法律。一旦采用,法規將立即在所有的成員國生效。這意味著該法律不會轉換成各個成員國的法律。 當前的法規草案規定了5年的轉換期,并且在2021年之前全面實施該法規。在轉換期間,制造商可以選擇依照現行的指令將產品投放市場,或者遵從新的法規。目前還不清楚在全面實施日期之前市場上是否會有關于自我保證聲明類型的產品的額外指南,所以,制造商還是有可能繼續在實施的前一天投放其自我保證聲明類型的IVD產品,并保持在市場上的銷售直到產品過期。 根據英國標準協會(BSI)的說法,在轉換期間取得公告機構發放證書的產品可以在實施日期開始后的兩年內在市場上繼續銷售,或者在證書發放的5年之內,以較早日期為準。目前還不清楚是否會有針對那些在新法規下需要公告機構證書的自我保證聲明類型的產品的額外限制。 如何準備 鑒于未來暗淡監管形勢,建議制造商在新法規變成法律的預期下采取以下的措施: ·根據新的分類規則進行IVD器械的分類 ·對現有的技術文檔執行差距分析 ·識別重要的供應商和關鍵分包商,增強現有的供應商質量控制 ·評價現有的臨床證據,為進一步研究做準備 IVDR將從根本上改變歐盟監管IVD器械的方式。鑒于當前僅10-20%的診斷試劑需要接受公告機構的審查,新IVDR將對現行指令下自我認證的80-90%的IVD進行法規監管。建議制造商們提前做好規劃,要有靈活性,為應對新模式做好準備。(生物谷Bioo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