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生物醫藥與健康產業集聚成勢高質量發展,10月9日,中山市印發《中山市支持生物醫藥與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中府辦〔2024〕30號,自2024年10月9日起實行,有效期3年。 中山市支持生物醫藥與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關于進一步推動廣東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行動方案》及中山市《關于堅持制造業當家加快打造新時代中山現代產業集群“十大艦隊”的實施意見》等文件,大力發展新質生產力,優化產業發展生態,加快推動中山生物醫藥與健康產業集聚成勢,將中山打造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國內一流的生物醫藥與健康產業高地,現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研發創新 (一)支持核心技術攻關。支持企業開展新靶點、化學藥、抗體藥物、基因藥物、細胞產品、合成生物、腦科學、核藥、核醫學等領域“卡脖子”核心技術攻關,以及人工智能技術賦能藥物研發,單個項目最高補助1000萬元。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在研發費后補助、重大科技項目上予以重點支持。支持企業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技任務,給予最高500萬元配套補助;對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和優質港澳科技企業項目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研發費最高補助50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二)支持新藥研發。對在國內開展臨床試驗、注冊申請獲得許可并進行轉化的新藥,分四個階段予以支持:獲得臨床試驗批件(批準通知書)、完成Ⅰ期臨床試驗、完成Ⅱ期臨床試驗、完成Ⅲ期臨床試驗。1類新藥支持標準為:按單個品種各階段實際研發投入最高40%給予補助,分別最高資助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2類新藥支持標準按照1類新藥最高支持標準5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每年累計最高補助8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三角鎮等鎮街) (三)支持醫療器械研發。對首次獲得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三類診斷試劑除外)并進行轉化的的產品,按實際研發投入最高30%給予補助,單個品種最高補助600萬元;對首次獲得二類醫療器械、三類診斷試劑注冊證并進行轉化的的產品,按實際研發投入最高10%給予補助,單個品種最高補助300萬元。對通過國家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或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的三類醫療器械(含三類診斷試劑),取得注冊證并進行轉化的產品,單個品種額外增加最高200萬元補助。單個企業每年累計最高補助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三角鎮等鎮街) (四)支持科研人才引進。加大生物醫藥產業創新科研團隊支持力度,對優秀青年人才予以傾斜支持,單個團隊最高支持3000萬元。對納入“中山英才計劃”的生物醫藥產業人才,優先提供子女入學、醫療服務、安居保障等方面服務。對科技人員實施分類評價,評定特聘人才最高給予200萬元補貼;對博士、博士后直接給予獎補,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最高可獲72萬元的研發經費和補貼。柔性引進市外專家人才,每年最高給予30萬元生活補貼,最高補貼3年。(責任單位:市委人才工作小組成員單位) 二、大力支持金融賦能 (五)強化基金引導作用。成立10億元規模生物醫藥天使基金,推動投早、投小、投重大創新,投科研機構及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組建超100億元規模生物醫藥產業基金集群,形成覆蓋臨床前、臨床試驗、產業化全流程的產業投資體系。(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政府辦公室) (六)推廣科技貸款和科技保險。通過科技創新再貸款、技術改造再貸款等方式向生物醫藥與健康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按不高于銀行貸款利息2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扶持不超過3年。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臨床試驗、項目研發、產品責任保險和高端醫療設備責任保險等創新型科技保險產品,按照實際繳納保費的最高20%予以補助,單個保險最高補助50萬元,單個企業一年最高補助20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政府辦公室) (七)支持社會化融資。對于獲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市場化風險投資機構1000萬元及以上投資的生物醫藥初創型企業,優先對接中山市、鎮街財政股權投資基金及其他各類社會資本,按市場化原則促進共同投資。(責任單位:市國資委,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三角鎮等鎮街) 三、大力支持藥械產業化 (八)支持固定資產投資。對投資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1、2類新藥和三類醫療器械產業化項目,項目3年內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不含土地購置費用)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按已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金額的最高10%給予補助,最高20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三角鎮等鎮街) (九)支持實施技術改造。對企業計劃總投資在500萬元及以上的技改項目,按新購置設備和系統總額給予不超過10%的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600萬元;對企業實際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改項目,按新購置設備和系統總額給予不超過20%的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2000萬元。引導金融支持企業技改,對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置項目設備和系統所支付的有關費用,給予一定獎勵。(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三角鎮等鎮街) (十)支持產業新模式。對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醫療器械注冊人:自主生產和銷售結算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按單個品種銷售收入最高0.5%予以補助,1類新藥每年最高補助500萬元,2類新藥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仿制藥(通過或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醫療器械(二類、三類)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對于生產型企業:按單個品種實際交易額最高0.2%予以補助,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累計最高補助1000萬元,支持不超過3年。同一品種不能同時享受上述第(一)(二)研發支持。(責任單位: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三角鎮等鎮街) 四、大力支持產業創新生態優化 (十一)構筑高質高效審批服務。完善藥品檢驗檢測體系,縮短藥品檢測周期,為企業提供全流程的藥品檢驗檢測技術指導。構建以“聚焦需求、精準分類、對接資源、服務產業”的監管靠前技術服務新模式,推動建設藥械注冊指導服務工作站、研檢審綜合技術服務平臺,為中山創新藥和創新醫療器械打通上市審批關鍵點,加快產品上市進程。(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十二)支持公共服務平臺發展。支持合同研發外包(CRO)、合同加工外包(CMO)、合同研究生產(CDMO)、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機構(GLP)、實驗動物、檢驗檢測等生物醫藥產業的公共服務平臺發展,年度委托服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服務雙方須無投資關聯情況),按照服務收入金額最高5%給予受托平臺補助,每年最高500萬元。(責任單位: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三角鎮等鎮街) (十三)推動科研用品通關便利化。完善生物醫藥研發用品及特殊用品進口便利化,支持試行入境生物材料檢疫新措施。依托中山市藥品進口口岸,持續優化藥品進口通關備案工作流程和機制,提升藥品進口通關備案工作效率。對于常年需要進行科研、臨床研究或生產用品進出口的生物醫藥與健康產業相關單位,由市科技局建立單位目錄,并定期通報中山海關,由中山海關對認證企業給予通關便利。(責任單位:中山海關、中山港海關、市科技局、市市場監管局) 五、大力支持醫療機構發展 (十四)支持三級醫療機構臨床試驗機構備案和臨床醫學中心建設。每新增1個藥物臨床試驗備案專業學科,給予20萬元獎勵;每新增1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備案專業學科,給予10萬元獎勵;每個醫療機構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對經認定的臨床研究床位,不納入病床效益、周轉率、使用率等考核。對通過國家級、省級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認定的,最高分別補助1000萬元、300萬元。(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局、市科技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各醫療機構) (十五)建立創新藥械產品目錄。支持創新產品市場拓展,制定創新藥械產品目錄(含新藥、三類醫療器械),并定期更新發布。鼓勵醫療機構與企業開展創新醫療器械應用示范項目,促進我市醫療器械形成“應用示范——反饋改進——水平提升——輻射推廣”的創新迭代。(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十六)支持醫療機構制劑發展。鼓勵醫療機構備案醫療機構制劑,對備案通過的單個品種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每家醫療機構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支持三級醫療機構、企業、科研機構等組建醫療機構制劑創制中心,鼓勵和促進優秀醫療機構制劑向中藥新藥轉化,創制一批效用明顯的中藥新品種。(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局、市科技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六、大力支持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七)深化港澳科技創新合作。支持生物醫藥企業聯合港澳高校院所開展技術攻關、成果轉化、共建聯合實驗室,對獲國家和省立項的給予最高1:1配套資助。吸引港澳臺青年到中山創新創業,對經省批準建設的港澳臺青年創新創業示范基地,給予最高100萬元補助。(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十八)支持國際化發展。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持有的自主研發藥品,獲得美國FDA或歐盟質量指導委員會(EDQM)藥品注冊許可證并進行生產的,每個產品最高給予300萬元補助。對自主研發的三類和二類醫療器械產品,獲得美國FDA注冊許可證、歐洲合格認證(CE)并進行生產的,每個產品最高給予30萬元補助。支持企業拓展國際市場、開展國際商務拓展(BD),鼓勵GCP、GLP等公共服務平臺國際標準化,鼓勵企業加大創新藥對外授權(license out),在境外成立合資企業。(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七、附則 本政策重點支持方向為生物藥、化學藥(含仿制藥)、現代中藥、醫療器械等優勢領域,以及細胞與基因、合成生物、腦科學、核藥等未來細分領域。 本政策由市各有關單位就具體支持內容配套制定實施細則,所涉及資金根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予以投入,與本省、本市其他同類政策有重復的,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的原則予以辦理。本政策中的“最高”“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相關政策調整,將作相應調整。 一審:陳海波 二審:涂莉 三審:萬鶴群 資料來源:中山市政府門戶網站 |